转发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文件

新人发[2003]58号


转发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人事部、国土源部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理论资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共同负责。
  二、各地区、各部门符合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申报认定材料进行审核。
  三、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和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已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务必于2003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人事教育处。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申报权或个人的申报资格。

单 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人事教育处
联系人:陈小齐 彭磊
联系电话:2611749 266315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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