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 (汉)语等级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 事 厅 文 件

新人发〔 2005〕35号

 


关于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 (汉)语等级统一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人事 (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5号) (附件1)和《关于2005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53号) (附件2) 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应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人发[1998]54号)和《关于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报考语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职称办[2003]94号)规定的国家及自治区的职称外(汉)语考试范围,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职称外(汉)语考试。

  二、年龄在 45 岁以下 (不含45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县、市及以下单位除外),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 外 (汉)语考试成绩均应达到以下标准。

  1、高等学校教师、党(干)校教师(大专及以上体制)、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实验技术、工程(计算机专业)、国际商务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一”执行。

标准一

2、出版、党(干)校教师(中专体制及县级党校)、干部院校、工程(计算机专业除外)、文博、图书资料、档案、外语翻译、公证、律师、新闻、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农业推广研究员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二”执行。

标准二

3、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民语翻译、体育教练员、播音、群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农牧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三”执行。

标准三

三、年龄在 45 岁以上 (含45岁, 年龄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 12月31 日之前) 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市及以下单位除外),其 外 (汉)语考试成绩在上述第二条外(汉)语考试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分, 均可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 外 (汉)语考试成绩无论是否达到国家及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标准,均应作为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条件之一。

1、在县(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地、州(市)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地、州(市)级拔尖人才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

3、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5、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选;

6、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7、自治区优秀专家(管理期内);

8、通过国家组织的出国人员出国前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工作、访问一年以上者;

9、获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后经历的人员;

10、男55岁、女50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12月31日之前)。

  五、在县 (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外(汉)语水平,选择外语和汉语中的一种语言文字,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其成绩无论是否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合格标准,均可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达到国家每年公布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标准者,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限为五年。

  达到自治区职称外 (汉)语考试合格标准者,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外(汉)语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

  七、各地区、各单位和各系列 (专业)职称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职称外(汉)语考试的管理工作,在推荐、受理评审材料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职称外(汉)语考试政策规定执行。

  八、以上职称外 (汉)语合格标准有效期限,自2005年起执行。2004年之前达到国家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标准者有效期限继续执行。

  九、以往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 通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