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

《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方法

  为贯彻落实新世纪人才战略,做好我市引进优秀人才和继续培养工作,根据市委七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颁布的《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2000]8号),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管理权限和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市属单位引进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领导职务的优秀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引进的其他优秀人才由市人事局管理。
  (二)市财政划拨的100万元用于引进高级优秀人才和继续培养的专项资金,统一归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费的计划、使用和审批,日常工作由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制度。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接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条 办理引进优秀人才业务的原则
  (一)组织、人事、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引进优秀人才和落实有关待遇的手续。
  (二)市属单位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考察、认定;凡申报享受市政府提供的住房待遇与财政补贴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组织权威专家或权威机构认定。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凡需办理落户手续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核准。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承办机构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市属单位引进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领导职务的优秀人才业务。
  (二)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负责办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引进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副县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优秀人才业务。
  (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其它单位引进优秀人才业务。
  (四)市政府提供的用于引进人才的周转房,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承办部门领取《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用人单位将填写好的申报登记表连同申报对象的毕业(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专利发明、获奖证书等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承办部门。
  (三)承办部门受理后,召集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拟引进优秀人才的资格及其项目、成果进行认定。
  (四)对其条件符合《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人员,在七个工作日内办妥引进手续(不含落户手续),同时签发《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专用工作证》(下称《专用工作证》),签发日期以单位申报日期为准。
  第五条 落实待遇的具体办法
  (一)工资待遇与补贴
  工资与补贴以月为单位计发。工资与补贴的发放以《专用工作证》的签发月份为起始,按月发放。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凡具备享受补贴资格的人员,由承办单位向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交由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处核定,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补贴经费拨付给单位,由单位直接纳入本人工资发放。
  (二)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以年为计算单位。凡来我市的优秀人才,其工作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当年未享受的探亲假,假期可接转下年度合并使用;对一年享受两次探亲假者,其两次假期可合并使用。
  (三)安家费的发放
  用人单位应自《专用工作证》签发之日算起,在三个月内将安家费一次性发放给当事人。发放额度以随迁人数为依据,原则上,无随迁人员者以10000元为限,随迁1人者以15000元为限,随迁2人或者2人以上者以20000元为限。
  (四)住房
  对经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专用工作证》签发日期为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安排好住房。优秀人才居住的周转房内应配备办公桌椅、书柜、床、液化气灶、排油烟机等基本生活用品。
  (五)落户
  凡来我市落户的优秀人才及其家属,不受指标、年龄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和价格风险金等费用,凭《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核准落户通知单》和《专用工作证》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户口迁移及落户手续。
  (六)子女入学
  我市引进的优秀人才要求安排子女入学的,可凭《专用工作证》到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或区县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其子女拟就读学校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必须办妥一切入学手续,并安排好相应的班级。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费入学;非义务教育阶段,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力安排好其子女就学。
  (七)社会保险
  凡我市引进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六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牵头,会同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制定相 的考核办法,对其进行一年一度的考核,并形成书面结论,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优惠待遇的依据。
  第七条 《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中第五条第一、二款中的住房与补贴待遇仅适用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引进优秀人才。
  第八条 我市引进的优秀人才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可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协调解决,如无法协调的,可提交市人事争议委员会裁决。
  第九条 《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发布前,市属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优秀人才,按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认定后,自本实施办法发布当日起兑现补贴,补贴办法与第五条第一款相同。同时,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可享受《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的其它各项待遇,并核发《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专用工作证》。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在办理引进优秀人才业务过程中所用经费,从引进优秀人才和继续培养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一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要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长远目标,多渠道、多形式地获取优秀人才的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与《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的不同之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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