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办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及各县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聘用行为,维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现将《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党办[2004]114号)及《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市党发[2004]115号)文件精神一并组织实施。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的管理,规范人事聘用工作,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党办[2004]14号)和《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批转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市党发[2001]2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和服务措施。经过鉴证的聘用合同,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人事争议仲裁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和市辖区(县)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乌鲁木齐市人事局负责市本级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
第四条 聘用合同鉴证的范围、对象包括:乌鲁木齐市除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各类人员。
第五条 需要鉴证的聘用合同包括:
(一)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市人事局增人计划内经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 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
(四)事业单位依据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订立的其他人事聘(任)用合同。
第六条 进行合同鉴证的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文本送达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七条 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四)合同书是否规范,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公正、可行;
(五)签订中外文合同的,汉文与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齐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第八条 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时,当事人应当向鉴证机关提交下列鉴证材料:
(一)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由乌鲁木齐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文本一式四份;
(二)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聘用单位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四)受聘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五)鉴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以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事业单位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编号和鉴证日期。
第十条 对审查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鉴证机关不予鉴证。应要求双方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修改或重新签订后,再予以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及时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需要鉴证机关到该单位办理鉴证的,并在条件许可下,鉴证机关应尽可能派人前往办理,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鉴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予以鉴证。经过鉴证的合同文本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一份,鉴证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 对已经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的单位,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对其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严格履行合同。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争议,同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并依法进行人事争议仲裁。
第十五条 鉴证机关应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一定的鉴证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变更、续订聘用合同或根据需要重新办理鉴证手续的不再收取鉴证费。
第十六条 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
(一)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予以鉴证的;
(二)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不按有关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勤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的鉴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