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若干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及各县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党办[2004]114号)下发以来,各单位在执行中反应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聘用合同的签订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要体现全面性。签订聘用合同的对象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一)关于缓签或者不签聘用合同问题
1、带薪学习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的人员暂不签订聘用合同,待学习结束取得工作岗位后再签订聘用合同。
2、实施聘用制度尚未取得具体工作岗位的人员暂不签订聘用合同。
3、对事业单位领导实行委任制的不签订聘用合同;对不实行委任制的,应签订聘用合同。除市委组织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以外,其他事业单位领导一律实行聘任制。
4、职工患病或者负伤,治疗终结前的;女职工在产期的暂不签订聘用合同。
5、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然与原单位保持人事关系的人员,经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可缓签聘用合同,缓签期限最长为6个月,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6、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并且与单位保持人事关系的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单位又有具体岗位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可与其解除人事关系,作辞退处理。
7、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其他问题尚未结案的人员,视其结论而定。
(二)关于事业单位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向聘用制过渡的问题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时,单位与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期满需续签合同的,应签订聘用合同,其有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仍然按照原标准和办法缴纳。
(三)关于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参保和退休问题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养字[2004]1号)规定,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无论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均应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单位统一为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自行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
(四)事业单位职工与聘用合同对应关系
我市聘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为有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凡是工作不满25年的职工,可以签订3至5年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半年至3年的合同;临时聘用人员可签订1年以下聘用合同;第二种为签至职工退休的合同,称为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凡是工作满25年或者工作满10年并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职工,可以签订此种类型的聘用合同;第三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五)对公开招聘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第一次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已经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若有与上述意见不一致的,不再变更。
(六)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签定聘用合同问题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实施事业单位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的基础性工作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精神,应尽快建立并完善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制度。
1、聘用合同须由受聘者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订。
2、市级事业单位凡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应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下达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对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如:机关后勤编制单列的人员等,经主管部门的党组(党委)作出聘用(聘任)决定后,由主管部门法人代表或者以书面形式委托单位负责人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单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有关聘用合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3、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未进行法人登记的所属事业单位要制定登记计划,对具备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务必于2005年6月20日前完成登记管理工作。
暂时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法人代表以书面形式委托单位负责人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签订聘用合同。待区(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完成后再按规定办法签订。
(七)党政群专职负责人员聘用合同的签定问题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等党政群专职工作人员,可按各自章程和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聘任(或者任命)的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或者以上级部门聘任通知、批复视为本单位的聘用合同,聘任期即为聘期。
(八)关于一人聘任两种岗位的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受聘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种岗位,其受聘的两种岗位均分别占该岗位职数,但只在同一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依主要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并按其中一种岗位的职级确定其档案工资。执行的工资一经确定,在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期内不予变更。
二、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问题
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一律按照《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市党办[2004]115号)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必须按规定实行契约化管理。下列人员可以暂不进行公开招聘:
(一)政策性安置人员(如:接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退役优秀运动员等);
(二)涉密岗位补充的人员;
(三)引进拔尖专业技术人才;
(四)上级组织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调整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
(五)从党政机关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关于竞聘上岗问题
(一)切实开展竞聘上岗工作。在事业单位开展竞争上岗,是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增添事业单位整体队伍生机与活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单位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局限,无法开展或者没有多大必要开展竞争上岗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聘用上岗;但是,对于有条件或者有必要开展的事业单位或部门,竞争上岗是一项必不可少和非常重要的工作。
(二)事业单位与原有在职职工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时,对于缺编较多或未超编、人员分流压力较小的事业单位,可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实施内部竞聘上岗,按相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于人员超编较多、分流压力较大的事业单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直接签订聘用合同,但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待聘期满后按人事部门批准设置的岗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四、关于受聘人员试用期问题
(一)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和见习期合并为12个月。试用期和见习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二)原正式(固定)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接收国家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不约定试用期;特聘人员是否约定试用期,由事业单位自主决定。
(三)在试用期和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受聘人在试用期和见习期内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适应期问题
(一)关于军转干部适应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对分配到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满后,再与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因此,聘用合同期不包括适应期。3年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除人事关系。对实行聘用制之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也应在适应期满后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二)关于军转干部的配偶适应期。对安排到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并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满后,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聘用合同期也不包括适应期。在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除人事关系。对实行聘用制之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也应在适应期满后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三)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的适应期参照本条(一)款执行。
六、关于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问题
实行聘用制度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务)工资待遇随岗位(职务)的变化而变化,在国家、自治区未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文件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二)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三)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曾经其最高职务为委任的职务,并在此职务(岗位)工作满5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退休时虽不在最高职务上退休,其退休待遇按委任的最高职务确定;如委任的职务虽不满5年,但在实行聘任制后所聘职务等级相同,其他条件符合,亦按委任的最高职务核定退休工资待遇。
(四)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曾经其最高职务为实行全员聘用制之前聘用职务(岗位)的,可按其最高职务核定退休工资待遇;曾经其最高职务为实行全员聘用制之后聘用职务(岗位)的,在此职务(岗位)上工作必须满5年,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退休时应按最高聘用职务(岗位)核定退休工资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在此职务(岗位)上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退休时可按最高聘用职务(岗位)核定退休工资待遇。如聘用的职务(岗位)未满5年又被聘到更高的职务(岗位)上工作,但新的职务(岗位)又不满5年,可按前一次聘任职务(岗位)确定退休工资待遇。
七、关于合同的终止问题
(一)聘用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在聘用合同到期前30天内就是否续签合同进行协商,如不续签聘用合同,合同到期聘用关系即行终止。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见附件),作为职工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和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凭证。聘用合同到期后,聘用单位未通知受聘人员终止合同或者续签合同,形成事实上的用人关系的,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或者终止聘用合同。
(二)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随意解除。
(三)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度之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的,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八、关于聘用合同的鉴证问题
根据新党办发[2004]14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要经过政府人事部门鉴证。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是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保护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事后监督和服务措施。聘用合同的鉴证可以作为办理新录用人员工资基金有关手续的依据,但鉴证不影响聘用合同的有效性。
九、关于未聘人员流动与安置问题
对事业单位原正式(固定)职工中的未聘人员,可分别实行下列不同的流动和安置办法:
(一)内部待岗。未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待岗时间一般累计不超过三年,第一年按其落聘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总额(职务工资、津贴、国家艰贴、原艰苦津贴、浮动工资、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保留工资之和)的90%发放,第二年按80%发放,第三年按70%发放。在此期间,聘用单位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三年待岗期间,未聘人员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单位管理的,可以视为年度考核合格,计算工龄,符合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条件的,调整档案工资标准。
(二)提前退休。对工作人员因身体状况明显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或者超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事业单位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5年内并且工龄满30年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
(三)病退。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满15年以上的未聘人员,因病经市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符合退休条件的,给予退休;对其他因病经鉴定符合退职条件的,给予退职。
(四)辞职。对辞职人员,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一次性辞职补助费按工龄每年一个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国家艰贴与原艰贴四项之和)的60%发放,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五)清理岗位安置。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组织未聘人员参与本行业、本系统其他单位的岗位竞争,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合理调整单位内部用工结构,清退临时用工、借调人员,腾出工作岗位,用于安置未聘人员;也可组织转岗培训,为其重新择业创造条件。对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行业、系统的未聘人员,其人事档案可由单位移交到主管部门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保管。
附件:《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二○○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男,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单位工作,现因:
□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其他(注明)
_________________,于 年 月 日解除聘用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及住址所在地: 市 路(街) 号。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证明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本人各执一份,职工档案存一份;
2、本证明由乌鲁木齐市人事局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