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我局在总结各区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乌鲁木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总结提高,把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乌鲁木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1】6号和新转联【2003】1号文件的精神,本着管人与管事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自主择业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的重要改革,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凝聚军心、稳定军队,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保障有关待遇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 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服务机构要认真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把握原则,明确分工,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乌鲁木齐实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服务体与职能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采取“依靠政府、依托社区、军地配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四级管理体系。
  乌鲁木齐市设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市党发【2002】35号文件,各区成立复转军人教育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复转军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
  社区居委会设立复转军人教育管理服务站。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军转办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乌鲁木齐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法。
  2、负责审查接收安置在本市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做好分配、移交工作。
  3、对安置在乌鲁木齐市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正确引导,统一思想认识、建立起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的关系。
  4、负责乌鲁木齐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算核定以及住房补贴、医疗保险金、冬季取暖费的审定和向地方财政的申报工作。
  5、督促和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各种手续,按时报到登记。
  6、负责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落户及家属、子女随调随迁工作。
  第六条 乌鲁木齐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在市军转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乌鲁木齐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汇总、月报和退役金的调整工作。
  2、负责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代扣代缴和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费等福利费的申报计划、核发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
  3、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评审工作。
  4、利用我市人事人才网站建立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才信息专栏、在人才市场设立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人才推荐专柜等各种方式拓宽就业渠道,并做好就业核择业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
  5、及时传达和通报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汇总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反馈的问题。
  6、支持和协助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协调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7、监督和检查各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做好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保管和转递工作。
  8、协调和帮助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他实际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管理和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2.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学习深造、因私出国(境)政审等有关手续。
  3、监督和检查街道办事处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组织关系的接转,党组织的建立和组织活动的开展以及党费的收缴工作。
  4、督促和知道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5、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报到或以书面材料报告情况以及每季度联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登记、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接到复转军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登记、统计、造册工作。建立规章制度,做好管理基础工作。
  2、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卡、医疗保险卡、冬季取暖费的申领、年审和换发;负责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和预备役军官登记的督办。
  3、负责出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落户证明。
  4、每季度分析上报一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情况,及时了解其家庭状况、流动去向,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5、按党章规定,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督促其按时缴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有计划地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展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各类文体活动。
  第九条 社区复转军人教育管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1、及时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家庭状况、流动去向、思想动态等基本情况,每月向街道上报一次。
  2、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文体活动。
  3、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与社区建设,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条 市、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满意服务促进管理的指导思想。相互协作,开创性地开展工作,落实好岗位责任制,防止和纠正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同心协力做好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积极配合工作,认真履行义务,做到:
  1、出国(境)及工作单位或地点、居住地、联系方式变动时,必须及时到所在区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变更。
  2、每季度必须以书面或电话联系的方式向所在区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确认就业及居住地有无变化,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所在区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办公室。
  3、每年必须到所在区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报到一次或经公证的证明本人生存的书面材料报告所在区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办公室。
  4、如居住地、就业地与自主择业地不在同一城市,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并按规定参加居住地或就业的所在的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党费。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市、区人事、军转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1、对无故三次不参加组织生活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连续两个季度没有及时向所在区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报就业和居住地变化情况的,经所在区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办公室核实后报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中心停发下月医疗保险补助、住房补助以及当年的取暖补助费。
  2、对连续6个月不按时缴纳党费的,除按党章处理外,经所在区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办公室核实,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中心还将停发下月医疗保险补助、住房补助以及当年的取暖补助费,并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3、对不履行每年到所在区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办公室报到手续且又无生存证明材料的,经所在区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办公室核实后报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中心,经市军转办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军转办停发退役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中未尽事宜按新转联【2001】6号和新转联【2003】1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乌鲁木齐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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