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施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编办《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243号)的精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的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组织对《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依据,各区县编办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并结合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在省编办调研时,要求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要加大力度,加强监督管理,有所创新,争做最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大对《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的各项工作,为2006年1月1日《实施细则》的施行做好必要的准备。
二、深刻领会《实施细则》精神,自觉依法依规办事。《实施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登记机关要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和监督管理。市直各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领会其精神实质,自觉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可在“事业单位在线” (网址:)。
三、健全登记管理机构,规范登记管理行为。各级编办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是法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均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使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名称和印章。对于尚未理顺登记管理机构名称的区县编办,应按中央编办发[2004]28号文和粤机编办[2004]328号文规定,尽快理顺关系,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以便于依法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