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

青海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评审办法

(试行)


  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非公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青海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认定和执(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组织管理。
  第二条 在青从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条件的,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均可报名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与执(职)业资格考试和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列入评审范围。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全国和省内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按现行规定执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执行全省统一制定的评审条件,按专业参加相关系列评审,各地区、各部门不另行制定评审条件,也不再另行组建评审机构。
  第四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并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相应专业合格证书。
  第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各系列申报条件和所从事的专业,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人事部门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和学术论文(著)、业绩奖项及成果等相关材料。
  2、评审。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依照各系列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后,按照现行评审权限组织相应系列进行评审。
  3、审批、颁证。经评审合格、在一定范围公示且无异议后,按现行权限审批、颁证。
  第六条 转业、退役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技术军(警)官专业技术职务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审核认定、颁证。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或军(警)官转业证;
  2、军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军队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审批表。
  第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符合认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认定或委托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认定。
  第八条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自主聘任,合理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凡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评审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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