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引进人才智力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人人才字 [2005]161号  




关于我省引进人才智力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省级各企业,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驻青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等三个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青办发〔2004〕56号)精神,切实加强人才智力引进工作,进一步规范其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规范引进人才智力工作程序。引进人才智力工作按层级开展,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各用人单位要对从省外引进人才智力工作作出年度安排,填写《人才需求情况计划表》(附件一),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月底前分级报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对急需补报的,可随时报送。
实施人才智力引进工作,可采取单位组织招聘或委托人事部门招聘引进等形式。对拟招聘的人才,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填写《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情况登记表》(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州、(地、市)人事部门批准。
各州地市人事局要将本地区引进人才智力的计划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备案。
  二、引进人才智力聘书的发放。经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有良好业绩的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后,按照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州(地、市)人事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聘书》。
  三、关于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认定问题。《办法》中所列的高层次人才中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拔尖人才的确认,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四、“对有显著贡献的我省现有人才,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本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其“显著贡献”的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对确认有显著贡献的现有人才,经省人事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享受《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办法》规定引进的人才,省、州(地、市)人事部门应在接到《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情况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人才引进后,要及时出具《青海省引进人才介绍信》(附件三)。引进人才凭《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聘用、子女就近入学等有关手续。
  六、关于享受高原工作补贴人员的经费核拨问题。引进的人才符合享受高原工作补贴条件,所在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其高原工作补贴经费由财政全额支付;所在单位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其高原工作补贴经费按差额比例由财政和单位承担;所在单位属定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财政部门不再支付高原工作补贴经费。
  需财政部门核拨引进人才高原工作补贴经费的单位,待引进的人才在青工作满一年后,凭省、州(地、市)人事部门出具的《青海省引进人才介绍信》到省、州(地、市)财政部门核拨。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财政制度,人事和财政部门对高原工作补贴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引进人才的工作单位或地区发生变化时,原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人事和财政部门,以便调整或停止高原工作补贴经费的核拨。
  附件:1、引进人才需求情况计划表;
  2、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情况登记表;
  3、青海省引进人才介绍信

  附件:(略)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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