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人才字〔2006〕246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
任职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地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5]38号)和《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农牧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青海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全省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需求计划汇总表
全省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行政村明细表
2、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健康状况要求
3、青海省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证
4、青海省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协议书
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单位: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 联系电话:0971—6306314 6321542)
青海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
任职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5]38号)和《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农牧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6年开始,每年招募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基本实现农业区每个行政村和牧业区具备服务条件的行政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2006年选派的重点是:以县为单位,收入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贫困村和低收入村。
通过开展高校毕业生任职服务工作,使农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领导力量得到加强,工作水平得到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提高。
二、工作部署
㈠组织领导。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成立全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负责全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工作的规划和协调指导。各州市地委组织部会同同级人事、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需求计划的编制上报、高校毕业生的选拔、体检、培训和派遣工作。各县委组织部负责进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安排和管理工作。
(二)申报需求计划。各州市地委组织部会同人事、教育、财政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报《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需求计划表》(附件一),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招募选拔。每年5月底前,由省人事厅商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编制下达全省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选拔计划。各州市地委组织部根据下达的选拔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核或考试的方式组织开展招募选拔工作。
(四)选拔对象和条件。招募选拔对象为我省普通高校应往届毕业生和我省生源在外省普通高校毕业回青的人员。
招募选拔的高校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热爱农村牧区工作,有较强的敬业和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五)体检。各州市地委组织部组织入选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体检。体检要按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要求》(附件二)进行。体检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调换。
(六)培训上岗。各州市地委组织部负责对进村任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上岗前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为3—5天。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农牧业发展和引导农牧民致富等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上岗必备的相关知识。
(七)统一派遣。培训工作结束后,由州市地委组织部颁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证》(附件三),服务者持《服务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县委组织部报到。县委组织部安排到服务单位报到。
(八)安排服务岗位。进村任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是党员的,乡党委和政府可按组织程序安排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也可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非党员的,均安排为村委会主任助理。
(九)时限要求。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选派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结束。
三、管理服务
(一)进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的户口由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的县委组织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二)县委组织部要及时与进村任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签订《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协议书》(附件四),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负责对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的考核与管理。《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协议书》和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三)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为进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与日常管理,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县委组织部。
(四)进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6个月(含在服务期3年内),试用期满,经县委组织部考核合格的,留任继续服务;不合格的及时解除协议。凡解除协议的,考核机关要在《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协议书》中注明并终止协议,发证部门收回《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证》。
(五)各州市地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要按本实施意见对进村任职服务人员进行管理。
四、相关政策
(一)进村任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有关费用,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予以解决。
生活费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人每月600元,以后逐年递增,每月增加7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70%,服务县财政承担30%;一次性体检费每人10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培训费按实际开支,由州市地财政承担。
交通补贴每人每年150元,管理费每人每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均由服务县财政承担。县委组织部负责服务者的生活费、交通补贴的发放和管理费的使用,办理有关保险事宜。
(二)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
(三)进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或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凭《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证》,经人事部门认定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报考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的,经教育部门认定,在初试总分中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各州市地在每年乡镇机关考录公务员和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不少于1/3的职位,从本地区进村任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或招聘。
(五)进村任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经参加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和公开招聘考试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进村任职服务的期限计算为工龄,不再实行试用期,并参照同类人员确定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五、加强领导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各级组织、人事、教育和财政部门要相互协调、主动配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州市地委组织部要将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的情况,于每年底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