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
扩大试点工作中未聘人员安置的意见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北州、海南州人事局、财政局:
为了妥善做好我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扩大试点期间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统一安置政策,规范安置程序,严肃人事纪律,确保全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安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中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中小学教职员工)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
二、全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扩大试点工作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期限确定为3年,即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各地区、各单位未聘人员名单必须在2007年5月底以前确定(中小学校经批准可适当推延),已确定的未聘人员必须离岗,不得与在职人员混岗。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聘人员,应当退休,并于2007年10 月底前办理完退休手续。
1、截止2007年9月30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截止2007年9月30日,工作年限满30周年。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聘人员,应提前离岗,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并列为编外人员。
1、截止2007年9月30日,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47周岁;
2、截止2007年9月30日,工作年限满27周年。
离岗期间,连续计算工龄,按本人离岗时全额工资(扣除绩效工资、工作津贴,下同)的80%发给生活费。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时,离岗人员只调整档案工资,待其达到第三条规定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档案工资计发退休费。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遵纪守法的,调整工资时视同年度考核合格。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对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本人要求参加学习培训的,应予同意。学习培训期限应不超过三年,学习培训的费用原则上按照5:4:1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学习培训期间发给全额工资。待聘期内,拿到相应的学历或相关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可在原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参加竞争上岗,或到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六、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对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由原单位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基本工资与青海津贴之和的辞职补助金。
七、鼓励未聘人员自主创业或到基层服务。
1、鼓励乡镇机关未聘人员在待聘期内到社区或村级组织服务,鼓励未聘中小学教师到边远艰苦地区支教。以上人员在待聘期内可享受原单位全额工资待遇。待聘期间经考核合格的,在原单位出现空缺岗位时,应优先选用。
2、领办创办企业及各类经济实体的未聘人员,在待聘期内享受原单位全额工资待遇,保留其人事关系,待聘期满,人事关系移交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八、除上述渠道安置以外的未聘人员,待聘期内第一年发给原全额工资的80%,第二年发给原全额工资的70%,第三年发给原全额工资的60%,待聘期满仍不能上岗的,从第四年起按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事关系移交到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九、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未聘人员,待聘期内仍保留公务员身份。
十、乡镇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未聘人员,原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予以承认,接收单位要优先予以聘任。
十一、分流到企业及自谋职业的未聘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对被清退的临时用工人员,可视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原则上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具体可参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
十三、各地区在不突破以上安置政策的前提下,应以此次改革为契机,结合实际采取具体配套措施,多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要注重人员结构的优化,保留好业务骨干,努力提高为基层、为“三农”工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