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利益,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督促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地区和单位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拖欠、挪用等问题,省政府下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6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青政办)[2004]198号),对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进行了部署。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要针对近几年来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住房公积金以及逾期贷款等突出问题,按照青政办[2004]165号文件的要求对照检查并进行整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结合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情况,认真落实,务必在今年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要抓紧研究解决拖欠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制定清欠计划,确定清欠时间,清欠计划要在2005年3月前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力争在3年内逐步补齐以前年度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对存在违规使用资金和逾期贷款的地区和单位,要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明确清收责任,加大清收力度,力争3年内全面完成清收工作。
二、做好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的归集工作
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5%提高到7%,即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部分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配套部分,省财政给予了一次性适当补助,各州(地、市)要对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到各县,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各地财政自筹部分,也要积极筹措,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住房公积金提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个人缴纳部分,可根据职工个人能力,在2005年6月底前逐步补齐或一次性扣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缴交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测算、审核工资基数,做好这次补缴工作。今后,各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从明年开始,各地要按照青政办[2004]165号文件要求,对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资金负担原则,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做足、做实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不得再出现拖欠现象,拖欠住房公积金视同拖欠职工工资。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地区和单位,省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项政策性贷款,是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加大放贷力度,提高职工购、建住房支付能力,让职工充分享受到政府给予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优惠。要尽快清理影响职工贷款的制度性和政策性障碍,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办法,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为职工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贷款管理,规避贷款风险。要杜绝惜贷行为,减少资金沉淀,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各地要把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四、认真做好规范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是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尽快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报表报送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不断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各州、地、市政府要对本地区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特别是对制度不健全、拖欠和违规使用公积金现象比较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定期听取落实情况汇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落实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人员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贯彻执行青政办[2004]165号文件不到位的,特别是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拖欠和违规使用公积金现象比较突出,经过督查没有明显改进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