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核准待遇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核准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执行。参保人员不满40周岁办理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4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70周岁以上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2.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人”退休条件的,即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2011年1月1日以后核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月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上款办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