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施行<贵阳铁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施行
<贵阳铁路分局在黔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暂行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黔劳社厅函[2004]38号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贵阳铁路分局:
你分局呈报的《关于施行<贵阳铁路分局在黔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贵州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规划》(黔府办发
[1999]31号)《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实施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2]111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国发44号文件中“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原则同意贵阳铁路分局作为独立的统筹单位,整体参加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贵阳铁路分局在黔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你局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工作,由你局设立的医保中心负责,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及相关的业务指导。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你局医保中心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具体要求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基金出现缺口,由你局自行调剂解决。
三、你局所属已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所在的统筹地区的拟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应公示,为职工就医提供选择。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贵阳铁路分局医保中心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商定。
四、贵阳铁路分局在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请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贵阳铁路分局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后,应当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报告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及享受待遇,基金的运行等基本情况,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统一报表,请责成有关部门按要求填报。
请你局按照上述批复抓紧准备,尽快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