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黔劳社办函[2004]58号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原有缴费
时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问题,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明确了处理意见,现将《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失业保险 意见 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4年9月2日印发
共印20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劳社厅发[2004]11号
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
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处理好职工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间转换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现就有关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