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企业军转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全省企业军转干部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4]18号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和黔委厅字[2003]34号文件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精神,现就企业军转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军转干部的企业,至今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全员参保补缴暂时确有困难的,可先为所属军转干部参保补缴,具体办法参照《关于新参保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0]19号)和《关于调整新参保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3]46号)的规定执行。 二、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符合《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黔委厅字[2003]34号文件精神做好解困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黔人发[2003]8号)规定认定的困难企业,所属军转干部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可提前退休,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参照《关于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1]10号)计发,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企业所在市(州、地)上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三、从2004年1月起,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含中央在黔企业)的退休军转干部,上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为达到企业所在市(州、地)同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省劳动保障厅定期予以公布)的,从当年1月起补助到平均水平。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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