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黔劳社厅发[2006]6号
关于贵州省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司法局及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我省监狱企业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我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全省监狱系统所属企业作为一个单位,以省监狱管理局名义在省社保局参保。
三、鉴于我省监狱企业现行管理体制的实际,为做好参保前后退休人员待遇衔接和平稳过渡工作,采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类管理的办法纳入统筹。
(一)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继续由省监狱管理局及所属企业负责核定、调整和按时足额发放。从2006年1月1日起,每年省社保局根据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的当年平均人数,按照当年公布的全省参保企业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资金,定期拨付省监狱管理局,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确保发放。省社保局拨付资金与省监狱管理局及所属企业实际发放的退休待遇的资金差额部分,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统筹解决。
(二)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新退休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监狱企业工人达到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由所在企业批准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省社保局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省社保局确认的基本养老金以外的待遇部分,由省监狱管理局及所属企业自主决定发放。
(三)2006年1月1日以后,监狱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及省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由省社保局负责调整,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调整。
四、从2006年1月起,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含固定工、合同制及其它职工)按全省统一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范围内,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基数,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应按时足额缴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稽核检查。
五、监狱企业工人(不含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1998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职工个人在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以各年职工工资收入作为补缴基数,按11%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补建职工个人账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已经实行监狱系统养老保险内部统筹并实行个人缴费的合同制工人,不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内部统筹实际缴费情况建立个人账户。监狱企业工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作为职工今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继承、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
六、监狱企业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各项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各项待遇由省社保局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狱刑满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继续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八、省审计、财政、司法、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对省监狱管理局内部统筹管理的原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清查,基金结余全部移交省社保局。
九、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省社保局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并通过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严格退休审批、待遇审理和退休人员生存调查等,严防基金流失,尽量减小基金收支缺口。
十、监狱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和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4]4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实行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加快监狱单位体制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步伐,实现监企分开。监狱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发展脱困步伐,发展经济,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切实保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时足额缴费,维护职工群众社会保险权益。
十一、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事关我省监狱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有关部门要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监狱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职工群众思想工作,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政策规定上来,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我省劳教企业及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市州地劳教企业已参加所在市、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不再改变统筹层次。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司法厅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