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
黔劳社厅发[2007]6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企业及省属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领导,加强协调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劳动保障部门在新时期加强对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能有效规范用工秩序,促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精神和具体要求,加强统一领导,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要把用工备案制度的组织实施纳入目标,确保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内部要加强劳动关系、就业、失业、统计、监察等相关处(科、室)的协调配合,整合内部资源,理顺工作关系,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联合运作机制。对外,要加强和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沟通,整合外部资源,形成和李,在他们的支持下切实有效的抓好这项工作。
二、充分准备,认真实施
2007年4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以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做好实施准备工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数量和职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宣传工作,严格要求辖区内企业尽快建立用工台账,并对台账建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台账内容应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岗位、工资等。从2007年2月份开始,企业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时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鉴证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部门必须花名册上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鉴证后的职工花名册将作为用工备案凭证。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办法,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在属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我省各用人单位应从今年4月1日起,主动持企业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按《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中提出的“备案内容和要求”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人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在备案时要严格审查备案材料。在我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全面运行前,应先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等传统方式进行用工备案,待我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全面运行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全面采取网络备案方式进行备案。在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前,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的统计工作,要建立备案企业,备案职工台账为下一步实现信息化管理打好基础。
三、加强监督,注重实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企业实行备案情况专项检查,对已经备案的企业要核其备案内容是否真实,如发现有企业用工情况和备案情况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还未备案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备案。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用工备案信息在用工宏观管理中的作用,要按季度向省厅上报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简报,简报内容包括登记企业数目和花名册,登记职工总数以及当前用工情况分析等内容。使用工备案制度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真正发挥其实效。
四、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以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工作开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积极的思考,并努力探索适合我省省情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要思考如何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同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如何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同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业园区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推动整个劳动劳动保障工作全面协调发民。
省厅下一步将制订《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待向各市、州、地征求意见后印发实施。
附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主题词: 劳动保障 企业 劳动合同 通知
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2月5日印发
共印120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6]46号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调拨管理规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建立和实施。
二、 明确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 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
(二)用人单位机关报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中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四、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要在组织力量搞好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账。逐步建立和完善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搞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和网络备案等方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可能实行网络备案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制式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
(三)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和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日曝光。
(四)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劳动备案动态掌握用人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的具体操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