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开展对不具备参保条件城

筑府发[2004]75号
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开展对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 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放生活费试点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对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试点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2003]6号)精神,以及省政府确定在贵阳市组织开展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的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纳入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的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1988年1月1日以前经省、市、区(县、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注册,参加正常年审; (二)已经停产(业)三年以上,且无条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现在和将来都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符合试点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省、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履行了用工手续的,并有记载; (二)2004年12月31日前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龄10年以上,一经联席会议审批,次月享受。 对年龄偏大,2004年12月31日前达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顺延至2009年12月31日。 三、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政府办公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试点,履行审批手续,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市)也必须建立相应制度。 四、纳入试点的城镇集体企业和退休人员,认定及审核由市、区(县、市)按照管辖权限分级、分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在筑省、部属企业由市负责。相关部门不具体职责是: (一)经贸委(局)(或政府指定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试点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资格的初步认定。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试点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资格的初步认定。 (三)联席会议负责对初审城镇集体企业和退休人员资格的审批。 (四)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镇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试点条件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筹集、监管。 五、申请纳入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的城镇集体企业和退休人员,按下列程序申报认定和领取生活费: (一)申请纳入试点的城镇集体企业,由申报企业按规定如实填报《贵阳市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认定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成立批文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按照管辖权限分别报送市、区(县、市)经贸委(局)按月予以初步认定。市、区(县、市)经贸委(局)应及时将初步认定结果传送市、区(县、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申请认定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按规定如实填报《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认定花名册》和《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审核表》,并提供个人档案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按照管辖权限分别报送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初步认定结果传送市、区(县、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初步认定的城镇集体企业和退休人员,由市、区(县、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市、区(县、市)联席会议按月研究审批。市、区(县、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将审批的结果传送市、区(县、市)民政部门。 (四)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及时将《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认定花名册》和《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审核表》分发到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城镇低保所),由街道(乡、镇)城镇低保所统一登记,并发放由市民政部门印制的《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 (五)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指定银行为退休人员办理生活费发放银行卡,并通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城镇低保所)将银行卡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按月向指定银行注入资金,保证退休人员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按照属地原则确定。 六、对纳入试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2004年12月31日前达不到认定条件,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认定条件的职工,可列入认定对象,其达到年龄且仍未参保的,经劳动部门按规定核准,从审核后的次月起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个人档案和认定资料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城镇低保所)要建立领取生活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按月调查制度,认真了解情况,防止虚报冒领,并将调查结果按月向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对报告。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情况要及时予以研究和答复。 八、凡具备参保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按照《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参保问题的处理意见》(筑劳发[2002]24号)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领取生活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不再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得纳入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范围。 附件:一、《贵阳市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认定表》 二、《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审核表》 三、《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认定花名册》 四、关于《关于开展对不具备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意见》的起草说明 五、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阳市民政局                            贵阳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关于贵阳市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 认定的工作程序 市经贸委 一、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企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1988年1月1日以前经省、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成立批文; 4、已经停产(业)三年以上,须提供连续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 5、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须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6、如实填报《贵阳市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认定表》 7、企业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主管部门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考究。对符合条件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后,一式五份报市经贸委。 三、市经贸委根据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核意见和企业所报的相关材料及城镇集体企业认定表进行认定,并将初步认定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     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 生活费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试点意见》下发后退休的人员,是否纳入“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范围? 符合《试点意见》规定条件的集体企业职工,在2004年12月31日前,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条件的,经审核批准,纳入“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范围。对年龄偏大,2004年12月31日前达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顺延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后达到该条件的人员不再纳入“按低保标准了放生活费”范围。这部分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退休条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退职人员,是否与退休人员一起纳入“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范围? 在《试点意见》下发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并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与退休人员一起纳入“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范围。 三、全民身份职工在集体企业退休的,怎么处理? 集体企业职工中全民身份的人员,在集体企业退休的,和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四、如何理解管辖权问题? 是指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对集体企业和退休人员进行认定和甄别,即在市及市以上主管部门管理的集体企业由市负责,各区(县、市)主管部门管理的集体企业由各区(县、市)负责。 五、对已经享受低保待遇,再按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补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家庭,在核定其家庭收时其所领取的生活费是否计入家庭收总额? 应计入家庭收入总额。 六、已经领取了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是否纳入“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范围? 不能。 七、已经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是否纳入“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范围? 不能。 八、符合“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什么标准发放生活费? 按单位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提高时,随之提高。 九、领取生活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是否继续支付生活费? 不能,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期间不得享受生活费。期满后,本人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城镇低保所)进行登记,并从登记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生活费。 十、领取生活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从什么时候起终止发放生活费? 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审核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人员退休资格的工作程序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确定在贵阳市组织开展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的要求,为使此项试点工作中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审核程序: 一、市及各区、县(市)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将联席会议审核认定的集体企业名单及时传送给市或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符合纳入试点范围的城镇集体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填报《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认定花名册》和《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审核表》,并提供个人档案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市及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步认定的结果报市或各区、县(市)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市或各区、县(市)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初审结果,及时向联席会议提交审核。 五、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联席会议审定的结果及时传送市民政部门。   关于贵阳市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 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程序 (市民政局)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通知》要求,民政部门将负责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发放工作,现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生活费发放程序,请各区、县(市)民政局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城镇低保所)遵照执行。 一、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到市、区(县、市)民政局,市属及市属以上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名单由市民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发到区(县、市)民政局。市、区(县、市)民政局按照人数及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每半年向本级财政报送预算,按照向指定银行注入资金。 二、各区(县、市)民政局在指定银行为退休人员办理生活费发放银行卡,并根据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分别将银行卡和市民政局统一印制《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发放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城镇低保所)。 三、已认定的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城镇低保所)领取《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和银行卡。街道(乡、镇)必须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资料制度。 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城镇低保所)要建立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制度,随时掌握辖区内按照城市低保标准领取生活费退休人员生存情况,并将调查情况按季度报送市、区(县、市)民政局,杜绝冒领等现象的发生。 五、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发放实行独自核算,单独报表。名区、县(市)民政局计财部门以银行回执及发放花名册作为报销凭证。 附件一: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陆份,填报单位、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经贸委、劳动、财政、民政各一份。                                   附件二:                                           附件三: 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认定花名册     附件四: 善于《善于开展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试点的意见》的起草说明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8月3日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确定在贵阳市组织开展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的要求,以及市领导的指示,我们草拟了《善于开展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城镇集体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试点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开展试点的目的和依据 我市不少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因企业关停或经营不善而缺乏保障。近年来,部份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为了解决生活费问题而经常集体上访,甚至多次发生堵塞省、市政府大门和交通要道的事件。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这部份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2003]6号),省政府2004年6月16日省长办公会精神,并赴沈阳进行实地考察,结合贵阳实际草拟了这个《试点意见》。 二、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格认定 辽宁省在实际操作中,对已经停产(业),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报送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是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请算企业财产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城镇集体企业纳入了发放生活费的范围。我们在《试点意见》中没有把辽宁省的做法写进去,主要原因是这类城镇集体企业的底数不清,担心放开后财政难以承受。在实际操作时,建议将这类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发放生活费的范围,走个案程序,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资格认定 辽宁省明确规定,城镇集体企业对比照在职职工一次性发给500—5000元不等退休补偿费的退休人员,暂不纳入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了放生活费范围。我们的《试点意见》没有采纳辽宁省的做法,但是在实际工作肯定存在这个问题。建议根据城镇集体企业对退休人员发入一次性退休补偿费的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完善,暂不作硬性的规定。 四、关于年龄偏大人员顺延问题 我们在《试点意见》中明确,对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年龄偏大,2004上12月31日前达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顺延至2009年12月31日。主要是考虑这类人员再就业机会较少,长期生活困难,且个人也没有参保能力等原因。顺延5年的政策依据,是比照国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职工的内退政策提出的,省长办公会已原则同意。辽宁省没有开这个口子。 五、关于组织领导和部门的分工 我们在《试点意见》中明确,市、区(县、市)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而不是设立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重大疑难问题,搞好协调指导,确保试点的顺利推进。市、区(县、市)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参照了辽宁省的作法,目的是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做好工作,减少和避免上下、部门之间不必要的扯皮、推诿现象,提高工作效率。 六、关于发放生活费的资金筹集 我们在《试点意见》中明确,对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所需的资金,根据管辖权限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承担。对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所需的资金,辽宁省对市、州、地都给予了相应补助,但是,我们在《试点意见》中不好具体明确。建议财政、民政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向上反映,应争取省级资金支持。 七、关于相关人员学习培训问题 开展不具备参保条件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不当会造成负面影响,好事可能办坏。因而在实施前,为了确实把好事办好,力求达到预期的效果,建议由市经贸、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共同组织经办机构和区(县、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了解熟悉操作程序,确保试点有序进行。 八、关于文件印发和工作的推进 市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四部门的《试点意见》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后,建议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批转执行,只发区(县、市)和相关部门,抄报省的相关部门和市的领导。新闻暂不作宣传,低调处理。区(县、市)在遵照《试点意见》实施时,要对自身情况作到心中有数,考虑本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循序渐进,不要一哄而起,并注意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沟通反馈,不能随便开口子。   附件五: 贵阳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 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联席会议 组成人员名单 召集人:                     彭永祥(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龚新民                             (市经贸委副主任) 刘崇盛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肖  进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晓萍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  帆                             (市工商局副局长) 申马季                             (市政府法律顾问)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