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05]6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相关优惠政策      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相关精神以及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地要加快建立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帮助他们解决看病、住房、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的要求,为健全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下同)的救助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制定《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一)取得《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的城市低保对象,从事服务性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可享受免征三年营业税;城乡低保对象从事临时或个体经营,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未达1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未达1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按照《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关于暂定贵阳市自来水“一户一表”旧户改造价格的通知》(筑价费[2004]61号)的规定:我市三中心城区低保户凭有效证明到市供水总公司办理住宅自来水“一户一表”旧户改造,每户改造价格为700元,在原价815元基础上享受115元优惠。其它区、市、县供水部门可根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城乡低保对象在市和区、市、县、乡(镇)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免收挂号费和诊察费:除药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减免10%;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儿童免费实行计划免疫;对城乡低保对象中肺结核患者实行全程免费治疗;比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对城乡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者优惠减免各项卫生收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精神病人在市精神病人福利院就医,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优惠50%,药费享受进价优惠。    (四)对义务教育期间的城市低保对象免收杂费;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国家政策优先享受“两免一补”。    (五)城乡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办理工商登记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工商管理费减半收取。    (六)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04]255号)的规定: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用电仍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疏导贵州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04]200号)文件中规定的价格执行,即0.403元/度。    (七)城乡低保对象死亡后,殡仪服务中清洁费、消毒费、单间停尸费优惠10%,使用指定灵堂优惠40%,接灵车15公里内按70元收费。节假日、休息日一律免收加班费,火化费按照最低标准 150元收费,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在指定区域内或指定位置)收费可在原价格基础上享受10%的优惠。    二、其他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但仍未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城市低保对象,只要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尽快按规定审核办证;对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市低保对象,加大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咨询和帮扶协调工作。加强政策扶持,采取措施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福利企业优先安排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就业。促进灵活就业,在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委会)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组织,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多形式、多渠道帮助城乡低保人员解决就业问题。定期对民政部门组织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项目的落实。劳动部门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及符合城镇就业转失业条件的低保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培训、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普通高中学校的城乡低保对象可向学校申请补助。对通过统一招考进入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就学的城乡低保对象,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贴息。就读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城乡低保对象,可向原毕业学校申请使用“职业教育券’’专项补助。教育部门在分配中、小学生乘车优惠卡时优先考虑低保对象。 (三)按照《贵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筑府办发[2004]115号)的相关规定,人均居住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市和区、县、市政府将加大农村危房改造的力度,农村低保家庭中危房户将优先解决。    (四)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打官司可申请法律援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法发[2005]6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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