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筑劳通[2006]73号
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费
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文件精神,以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暂行意见〉通知》(筑府办发[2004]52号)有关规定:“破产、撤销、解散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年均医疗保险费用为基数。”
2005年我市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平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1612元。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凡符合规定的破产、撤销、解散企业应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十年的医疗保险费,预留标准按1612元/人·年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