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黔劳社厅发[2005]53号
关于理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省单位:
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停薪留职”人员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第六条的规定,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用“停薪留职”的有关文件。因此,今后企业不能再为职工办理“停薪留职”。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协议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岗位,本人拒绝上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暂无岗位安排的可按待岗职工处理,也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协议期满仍未回原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通知其在30日之内返回,限期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关于“挂名”人员问题
有的企业允许有的人员“挂名”在本企业,但企业对这些人员没有管理的责任。这是一种不规范的人员管理方式,容易引起劳资纠纷。为此,企业应与“挂名”的人员解除关系。今后,企业不应再办理“挂名”手续。
三、“两不找”人员问题
对于“两不找” (企业不找职工,职工不找企业)人员,用人单位要及时理清与这类人员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告知“两不找”人员30日内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本单位有岗位的,可安排适当岗位,本人拒绝上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岗位的按待岗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处理。限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长期病休”人员问题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患病和非因工负伤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对病休人员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内应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应根据职工身体康复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如职工不能适应所安排工作,经劳动鉴定,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
对于以“病休”为由,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五、上述条款中要求通知劳动者的,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送达的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公告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六、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含临时性用工)时,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在招收(录用)职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送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从管理、技术(干部)岗位转为工人岗位或从工人岗位转为管理、技术(干部)岗位的,应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在审批退休时不予认可。
七、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按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将职工分序造册,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应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如果需要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提前30日告诉劳动者。合同期满时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双方应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协商,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八、用人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九、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原则上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用人单位如果需要制定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该文本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认定。
十、劳动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的档案、证件等,应按规定给劳动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为劳动者接续上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因扣押劳动者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和缴纳劳动者自办理转档手续之日至办完转档手续期间的生活费用和社会保险费。如果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予赔偿。
十一、用人单位聘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病退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提前退休人员,双方应签订协议。协议应就工资、福利、发生工伤等内容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四、本意见自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