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明确我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4]27号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需要,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对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调整,并对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作如下明确:
1、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在省企业和省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2、各市(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3、县(市、区、特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由各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