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总后勤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军地
黔劳社厅函[2000]12号
关于转发总后勤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局:
为做好我省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经与成都军区联勤部商议,现将总后勤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后财字第184号《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目前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六盘水市、黔西南州、贵阳清镇市的社保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中明确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为退役军人医疗保障个人帐户的建账工作;其他还未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地区的社保机构暂缓执行,待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 办法 通知
抄 送:有关单位。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0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300份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1999]100号),做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帐户转移办法通知如下:
一、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凭证》(格式附后),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明确其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填写《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格式附后),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军人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凭证》或者《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落户手续。
四、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五、军人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或者《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帐户资金发给个人。
六、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入伍者所到部队后勤财务部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证明,并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节余资金经银行汇至入伍者所到部队后勤财务、部门。
七、部队后勤财务部门收到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证明后,应当在15天内为其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将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逐级上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八、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帐户封存。退伍回到原入伍地区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帐户;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通知入伍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九、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0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