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文件
黔劳社厅发[2005]34号
关于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厅(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以下简称并轨工作)的要求,以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中提出“2005年底,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目标及相关部署,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以黔劳社厅(2005)12号对我省并轨工作进行了安排。7月7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又召集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的负责同志召开并轨工作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并轨工作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现就并轨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在2005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条件)5年以内的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不低于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实行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援助,帮助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费直至退休。
二、对在2005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外的下岗职工,主要通过落实扶持再就业的各项政策、积极开展再就业服务、再就业援助、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和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其劳动关系的处理,由企业与下岗职工协商解决。
为帮助企业妥善安置这部分人员,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实行再就业援助。援助办法为:参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规定,按照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特别困难的企业最多可按100%补助,亏损企业最多按60%补助。盈利企业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同时解除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办理出中心手续,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可将再就业援助资金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基本生活费等。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并轨对象的各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补助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聘用从事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在中心下岗职工,也在本次并轨工作的范围内,全部转为按黔劳社厅(2004)11号的规定办理。
四、从2005年7月1日起将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200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中央、省属国有企业按200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调整;有关险种缴费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含企业和个人缴纳部分)。
五、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各地要坚持将并轨与再就业结合起来,通过认真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改善就业环境,强化就业服务,积极实施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再就业援助,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防止缴费资源的流失,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规范劳动关系的处理,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妥善处理好双方的债权债务。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并轨人员,要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企业要深入细致的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5年底前使现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基本实现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对并轨任务繁重的省属和贵阳市属企业,最迟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