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黔劳社厅发[2006]27号
关于转发《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我省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使用范围等进行了调整和规范,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2006年9月1日起试行。由于该标准的试行期是二年,各地应注意做好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成本核算工作,为2008正式标准的出台提供依据。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劳动保障厅。
联系电话:0851-5365656 联系人:吴朝忠
附件: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六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劳动能力 鉴定 收费标准 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8月9日印发
处室校对:吴朝忠 厅办复校:王振睢 共印50份
贵 州 省 物 价 局
文件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黔价费[2006]219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黔劳社厅函[2006]69号)收悉。199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贵州省劳动鉴定实行收费〉的报告的批复》([1992]黔价非字第69号),制定了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复杂程度和鉴定成本不断加大,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需要。为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含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收费由省和市、州、地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收取。
(一)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1、因工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终结鉴定450元/人次;
2、因病、非因公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遗属以及因病、非因工供养遗属能力鉴定220元/人次;
3、因工或患职业病疗期延长、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的确认250元/人次。
(二)市、州、地级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1、因工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含委托鉴定、一年后复查鉴定)320元/人次;
2、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遗属以及因病、非因工供养遗属劳动能力鉴定180元/人次;
3、因工或患职业病医疗期延长、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的确认200元/人次。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费、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专家鉴定费、鉴定场租费、接送专家交通费、鉴定会以及会务费、印刷各种鉴定报表、卡片、伤残证书以及有关资料的费用等。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
(一)因工或患职业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鉴定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遗属以及因病、非因工供养遗属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一年后复查、终结鉴定、医疗期延长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或对市(州、地)医疗期延长、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不服而申请再次确认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其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凡过去涉及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劳动鉴定实行收费〉的报告的批复》([1992]黔价非字第69号)文同时废止。
此通知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二00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