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加发
贵 州 省 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文件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5]33号
各市、州、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社保局,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的规定,结合我省企业实际,经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的企业职工(含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参保人员:下同)退休时加发5%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发5%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一)我省企业职工按规定退休,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持有《独生子女证》,并经发证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加发5%基本养老金。
(二)《独生子女证》的发放和审核办法按我省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发5%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
(一)2005年6月30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从2005年7月1日起按照本人2005年6月份基本养老金的5%予以加发。
(二)2005年7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从退休次月起按其退休时初次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5%予以加发。
三、加发5%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从2005年7月1日起,加发5%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付。
四、加发5%基本养老金的办理程序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符合规定条件退休的企业职工,本人须持有《独生子女证》,并填写《<独生子女证>情况审核表》(见附表),经所在企业(非企业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及发放该《独生子女证》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企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给予发放。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符合规定条件退休的企业职工,由职工所在企业及发放该《独生子女证》的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企业负责发放。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企业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全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独生子女证》情况审核表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企业 养老保险 通知
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8月31日印发
处室校对:田 刚 厅办复校:王振雎 共印600份
《独生子女证》情况审核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发证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申请人属企业职工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申请人属非企业职工的其他人员,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签署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