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筑劳通[2004]76号
关于建立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活动,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局建立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范围
(一)法律、法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听证受理
(一)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职能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听证申请;
(三)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三、听证程序
(一)政策法规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政策法规处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职能部门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四、听证中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听证:
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听证过程中,需对许可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调查的;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
中止听证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到场的;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这放弃听证请求。
五、政策法规处负责整理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会同职能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提出建议和意见,按程序报联席会议审定。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