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有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筑劳通[2004]77号
关于建立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和
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局建立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被许可人基础台账,有条件的,要尽量与被许可人实现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检查,采取服务与监督、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时常检查与年审相结合以及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 二、职能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三、职能部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四、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 (一)就业与技能开发中心受局委托,对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被许可人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资金管理、培训质量等方面,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被许可人要真实反映情况,主动配合监管。 (二)就业与技能开发中心受局委托,负责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负责辖区内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被许可人遵守《贵阳市民办职业介绍工作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要真实反映情况,主动配合监管。 (三)个人、组织可以通过举报、投诉,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予以监督,对属实的举报和投诉,就业与技能开发中心牵头,职能部门配合及时作出调查处理。 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以受理其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取消其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许可人未按统一职业介绍标识、工作流程、收费项目、标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九、未依法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监察支队会同公安、工商、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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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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