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筑劳通[2004]66号
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依法规定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许可行为,加强营利性职业介绍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现就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申请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二)职业介绍机构名称与其它已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名称不重叠、 不侵害他人名誉、不损害社会形象; (三)符合总量控制及地域分布原则,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原则上设立一个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四)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申请人持有的经营场所房屋产权手续或租凭手续必须与经营场所相吻合,租凭房屋经营的,租凭期不少与三年; (六)配置2台以上微机,工作人员中必须有一个持有计算机二级以上(含二级)等级证书,能够实现微机管理和联网; (七)负责人、法人代表应具有本科学历,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与五人,并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培训颁发的《贵阳市民办职业介绍资格证》和《贵阳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上岗证》; (八)注册资金、流动资金不少与15万元。 二、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所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从事职业介绍的书面申请; (二)相关的规章制度、章程及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法定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流动资金验资报告,银行存款凭证; (四)服务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凭手续; (五)配备办公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六)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学历证明; (八)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以及《贵阳市民办职业介绍资格证》和《贵阳市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上岗证》。 三、申请受理由政策法规处(对外服务办公室)负责: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书面登记。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下的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补正全部内容。 (四)符合受理范围的,即时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前期调查、审理工作由就业与市场处负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申请条件,地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中的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书面审查及实地考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经政策法规处审查,送分管局领导阅审后提交评审联席会议审定。 五、政策法规处和就业与市场处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向发管局领导建议召开评审联席会议。对符合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提交局政策法夫处依法举行听证。 六、评审联席会议,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就业与技能开发中心、就业与市场处、监察支队负责人,纪检鉴察室负责人及其它相关人员组成。 七、申请人的申请经评审联席会议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八、经评审联席会议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由政策法规处制作,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后送达申请人。 十、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应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在统一职业介绍标识、工作流程、规范收费项目、标准的基础上,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十一、对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的,报经局长批准后可延长10日。 十二、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职业介绍许可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十三、被许可人需要变更或注销职业介绍机构许可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政策法规处一次性告之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就业与市场处提出处理建议,经政策法规处审查,提交分管领导阅审报主管领导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十四、被许可人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由政策法规处向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报告后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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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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