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
筑劳通[2006]154号
关于转发《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严格按规定的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实施。
二、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培训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门认定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中标培训机构承担,若因中标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专业不能满足实际所需培训专业,可自行认定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培训机构。
三、劳务输出培训(含引导性和指导性培训)补贴必须确保就业率60%以上(含60%),才能对应相关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就业率低于60%,不享受补贴,省外输出、省内就业、就地转移均属实现就业范围。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技校和会同市教育部门共同认定承担职业教育的培训机构承担。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06]4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适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06]56号)文件精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劳动力、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局(黔价行事字[1998]172号)执行。
六、各区(县、市)接此通知后,严格执行文件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做好基础台账,加强财务管理,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工作开展情况和财务的规范管理,作为考核和核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重要依据,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43号)文件精神,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培训秩序。
附件: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8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43号)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转发 农民工 培训▲ 通知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35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文件
黔劳社厅发[2006]38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专业(工种)补贴标准及分类
2、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表格(1-8)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民工 就业 培训 办法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9月15日印发
共印200份
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实现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参加劳务输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在吸纳农民工较多的重点行业实施技能提升培训的农民工。
第三条 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按以下标准给与培训补贴:
A类:800元(初级);B类:770元(中级)、730元(初级);C级:730元(中级)、680元(初级);D类:680元(中级)、630元(初级);E类:580元(中级)、500元(初级)。
第四条 农民工可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个人意愿,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就业培训,自主选择培训专业(工种),并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
第五条 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的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或由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中标培训机构承担。省、市(州、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受理培训机构的申请,并对其进行考察审核。市(州、地)及劳动保障部门须将考察审核合格的培训机构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地)劳动保障部门也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实行招标投标办法,确定培训机构。
第七条 定点或中标的培训机构在进行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前应向安排任务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和开班计划,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八条 培训结束后,定点或中标的培训机构可按培训合格后的实际人数向安排培训任务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必须达到120个学时以上,出勤率达到90%以上。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培训合格人数对应相关补贴标准的60%拨付。
劳务输出培训补贴,就业率在80%以上的,按培训合格人数对应相关补贴标准全额拨付;就业率在在70%至79%的,按培训合格人数对应相关补贴标准的90%拨付;就业率在60%至69%的,按培训合格人数对应相关补贴标准的80%拨付。
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先按照实际培训合格人数对应相关补贴标准的70%预拨,其余30%待就业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等后拨付。
创业培训补贴,先按照实际培训合格人数对应补贴标准的70%预拨,其余30%按照实际创业和就业人数结算。
第九条 申报培训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培训补贴报告、《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考勤表》(附表1)、《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开班计划表》(附表2)、《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明细表》(附表3)、《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问卷调查表》(附表4)、《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表5)、《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个人情况登记表》(附表7)、《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检查表》(附表8),以及学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相关毕(结)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合同复印件(或用工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和工资发放单)、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符合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条 各定点或中标的培训机构应于每季度初5日前向安排培训任务的劳动保障部门上报上季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的相关材料(遇节假日顺延)。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符合和拨付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定点或中标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计划,要将《农民工进城务工须知》内容列入培训计划,认真组织计划实施,完成规定培训课时,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目标考核,质量评估,建立奖惩制度和退出机制。对培训质量高、就业率高、培训任务完成好的培训机构要进行表彰;对取得培训资格后半年内未开展培训工作的,停止其定点培训资格。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培训机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撤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布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6年元月起试行。
附件1
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
专业(工种)补贴标准及分类
A类:创业培训、电焊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车公、钳工、汽车维修工
B类: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磨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制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电工、气焊工、食品检验工、建筑水电安装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农机修理工、PNP无盘网络操作维护工
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锅炉操作工、眼镜眼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构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气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金属热处理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热电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乳品检验工、计算机调试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工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修工
D类: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摄影师、美容师、美发师、服装定制工、医药商品、中药调剂员、烟花爆竹制作工、鉴定估价师、采矿工、保健按摩师
E类: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家政服务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护理员、购销员
附件2:
附表1 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考勤表
培训单位: (签章) 工种: 培训类别: 编号: 200 年 月
注:1、由本人在相应日期下签名;2、劳动保障部门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3、劳动保障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开班计划表
培训学校: 编号:
注:1、请将地点、时间相对集中的计划填写一张,以方便检查;2、请在开班计划表后附培训计划(注明学时、时间、师资情况、教材、培训等级等)和具体作息时间;3、培训类别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附表3
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明细表
培训单位:(签章) 编号: 培训类别: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附表4
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问卷调查表
编号: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咨询投诉电话:0851-5365638
说明:1、此表由在培训结束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填写,培训学校统一收回,交由劳动保障部门核查。
2、劳动保障部门不定期进行问卷调查。
附件5
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培训单位: (签章) 编号: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附件6
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培训单位: (签章) 编号: 年 月 日
附表7
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培训单位: (盖章) 编号:
附表8
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检查情况表
培训机构名称: 编号:
注:1、培训类别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
2、检查人员必须当场如实填写检查情况表,返回后三天内交回检查表,并对检查情况负责。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黔劳社厅发[2006]43号
关于加强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促进培训工作得以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克服只审批不监管或重申批轻监管的问题。做到任务完成,质量过硬,操作规范,监督有效。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或中标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三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1、各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七天前须向安排培训任务的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开班方案,开班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工种、人数、培训学时、培训的具体实际和地点以及联系人等,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开班方案还必须包括就业意向、培训人员类型等。经核准后方可开班。对实际情况与开班方案计划有较大出入的须另行上报情况说明。
2、培训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督,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每一期培训要明确专人(两人以上)对培训过程进行至少两次实地检查,并在培训结束时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或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问卷调查表,经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者填写并签名后收回。
3、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下发的黔财社[2006]46号、黔劳社厅发[2006]38号文件上报资料要求,在每季度初5日前上报上季度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民工的情况。
三、各培训机构, vAlign=top width=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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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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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附件6
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培训单位: (签章) 编号: 年 月 日
附表7
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培训单位: (盖章) 编号:
附表8
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检查情况表
培训机构名称: 编号:
注:1、培训类别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
2、检查人员必须当场如实填写检查情况表,返回后三天内交回检查表,并对检查情况负责。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黔劳社厅发[2006]43号
关于加强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府发[2006]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培训秩序,促进培训工作得以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克服只审批不监管或重申批轻监管的问题。做到任务完成,质量过硬,操作规范,监督有效。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或中标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三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1、各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七天前须向安排培训任务的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开班方案,开班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工种、人数、培训学时、培训的具体实际和地点以及联系人等,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开班方案还必须包括就业意向、培训人员类型等。经核准后方可开班。对实际情况与开班方案计划有较大出入的须另行上报情况说明。
2、培训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督,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每一期培训要明确专人(两人以上)对培训过程进行至少两次实地检查,并在培训结束时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或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问卷调查表,经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者填写并签名后收回。
3、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下发的黔财社[2006]46号、黔劳社厅发[2006]38号文件上报资料要求,在每季度初5日前上报上季度培训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民工的情况。
三、各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