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社部发〔2004〕2号文件增加企业离休人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劳社部发〔2004〕2号文件增加
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4〕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3〕99号文件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离休人员原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待遇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仍按行政人员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见表一);企业离休人员原按专业技术人员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仍按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见表二)。
表一:国家机关 单位:元
表二:全供事业(专业技术) 单位:元
二、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按省(部)级185元、地(厅)级130元、县(处)级85元增资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有专业技术职称,又经组织批准享受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可在第一条表二的标准和本条的标准中就高选择。
三、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按52元增资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离休人员,凡在按豫劳险〔1996〕7号文规定调整待遇时,原企业标准计算的待遇比按豫劳险〔1996〕7号文规定的标准高出的部分,应在历次待遇调整时逐次冲减。
六、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付。
七、凡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审批过待遇的,此次待遇调整不再审批,直接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从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单位可根据调整结果,打印文字材料,加章后存档备查。
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望各地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