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有突出贡献专家、高级专家退休后如何提高退休费比例问题的请示》(郑劳社文[200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考虑到劳动用工制度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后,原有等级工资制度被打破的实际情况,对于在豫政办[1995]74号文件实施前,被批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在按《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有突出贡献专家、高级专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专技[1996]18号)第一条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时,其退休费按以下办法计算:在按现行规定计算的养老金基础上,加上本人按规定封定的档案工资乘以提高15%的部分。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