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紧迫性的认识。
    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距完成三年清欠工作目标,任务仍十分艰巨。因此,要充分认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迫性,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为契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力度,清理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努力做到今年农民工工资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定期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违规企业提出预警。要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向基层延伸。一旦发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工作的指导,保证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同时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不受侵害。
    三、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强化企业自律意识。
    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快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把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作为评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重要指标内容。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额超过工资总额30%且拖欠期限超过一年仍不能清偿的企业,直接列为不诚信企业,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挡案制度,将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与市场监管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要把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对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曝光。凡因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业主的责任,对其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审批;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年检时予以相应处理;凡属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与其资质年检或市场准入挂钩,对于拖欠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黄牌警告,一年内不允许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并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年检时给与相应处理。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要驱逐出河南建筑市场。
    四、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
    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在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一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拒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已开工的项目,要责令其暂停施工。
    五、积极探索工资支付集体协商制度,协调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在加强协作与配合的同时,要积极与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联系,进行沟通和协调,鼓励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鼓励和指导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代表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的形式,签订工资支付集体合同,发挥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  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