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人员签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复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豫劳社失业〔2006〕5号
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签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请示》(许劳社失业[200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同时具备《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当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未按月到经办机构办理签到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需提供有效证明并经核准符合条件后予以补发;连续两次不到经办机构办理签到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止支付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此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可与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所核定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重新就业或再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列形式之一实现就业的,可以确认并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或重新就业:(一)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二)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三)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的;(四)已从事比较稳定的(三个月以上)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对失业人员已实现再就业或重新就业的,其正在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予以停发,此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可结转到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继续申领。
此复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