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监狱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司 法 厅
豫劳社养老〔2006〕31号
关于我省监狱企业职工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精神,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监狱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问题,现将我省监狱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监狱系统所属企业及其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监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发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范围
1、省属监狱所属企业(含少管所、河南省宏达建材经销中心)作为一个参保单位纳入省直企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统一以河南省中联集团公司的名义在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保登记。
2、已参加监狱所在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属监狱企业及其职工,仍在所在地参保,不再改变。
3、已参加系统养老保险的警察和纳入行政事业序列编制并由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人员以及监狱刑满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已参加系统养老保险的警察和财政全额保障经费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省监狱管理局妥善处理。
三、缴费和个人账户
1、从1998年1月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监狱企业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费按同期企业职工缴费比例缴纳(具体比例为:1998年1月—1998年6月为3%;1998年7月—2001年6月为4%;2001年7月—2003年6月为6%;2003年7月—2005年12月为8%),其余部分由单位原缴费部分划入。已参加省属监狱系统统筹人员1996年1月1日以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8年1月—2005年12月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达不到同期省直统筹企业职工缴费比例的,由本人按照当时缴费工资基数补足,1998年1月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职工未按规定补足1998年1月—2005年12月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计为缴费年限。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同期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对监狱系统统筹期间收支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进行认真审核,基金结余部分全部移交省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未参加监狱系统养老保险的职工,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按照省直企业有关规定补办参保手续。1998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8年1月起补办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转入)的,从参加工作(或转入)当月起,按上述规定办理。
3、省属监狱企业及其职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省直企业缴费办法。
4、各地要认真按照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和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4〕4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作,实行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适应监狱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
四、资格审核及待遇计发
1、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进行审核清理,对于不符合离退休条件但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原单位自行安置,作为在职职工继续缴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省劳动保障厅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养老待遇。2006年1月1日起,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办理退休手续。
2、2005年12月31日前经复核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监狱系统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88%核定。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从2006年1月1日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月支付。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原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原所在监狱企业负担。
3、根据劳社部发〔2005〕25号文件规定,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我省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原监狱企业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由企业负担。其中,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监狱企业计发的养老金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基数为2005年12月省直企业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标准与本人按监狱企业系统统筹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差额,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计算职工退休金的基数为2006年1月本人的缴费工资。
4、2006年1月1日后,监狱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五、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内部应指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业务办理等工作。各监狱企业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要为企业每一位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要建立有单位领导主管、劳资部门负责、专职人员经办的工作格局。省监狱管理局要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保持业务经办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养老保险业务办事部门的工作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办公自动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
六、劳教系统和市属监狱所属企业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