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结算办法与按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豫劳社医疗〔2006〕11号
   
关于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结算办法 与按病种付费试点衔接工作的通知   新乡、焦作、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关于制定按病种付费试点医院30个病种试行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安排,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信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作为我省首批试点医院,自2006年8月10日起对确定的30个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结算办法与按病种付费试点的平稳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行按病种付费,是改革医院现行付费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广大参保职工就医负担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医院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把实行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纳入当前医保经办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细致的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结合按病种付费的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结合实际,明确政策。对《通知》中确定的30个病种,凡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规定的病种范围和付费标准,并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最高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实际的执行价格。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双方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个人负担比例,对于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在职职工80%左右,退休人员85%左右,对个人负担部分,凡参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进行补助。 三、加强监管,及时反馈。定点医疗机构对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的参保人员,要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病种治疗临床路径,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得推诿病人,不得分解住院次数,不得转嫁费用负担,确保在疾病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质量。各试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结算办法和按病种付费结算办法之间的衔接,要及时跟踪、了解、掌握、总结按病种付费试点的运行情况,并将运行情况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予以反馈。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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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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