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
豫劳社劳资〔2006〕15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劳社部发〔2006〕32号
文件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加强对职工、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组织的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企业联合会/河南省企业家协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