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有关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豫劳社养老〔2006〕53号
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省直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进一步落实《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17号)的有关规定,加快推动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工作,现就落实和推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个人账户建立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银合发〔1998〕30号)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的实际情况,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账户,并入部分不再补记利息。1997年底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做为视同缴费年限。
同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二、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
1.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南省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具体办法按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办理。为保持养老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实行原农村信用社养老金计发办法向全省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双向过渡方案。
对于按原农村信用社计发办法高于按全省统一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调节金)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
对于按全省统一计发办法高于按原农村信用社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采用限比例计发并逐年递增的办法确定。其中,2001年退休的按20%计发;2002年退休的按40%计发;2003年退休的按60%计发;2004年退休的按80%计发;2005年及以后退休的按100%计发。
以上所指的原农村信用社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指在豫劳社养老〔2006〕47号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基础上,计发养老金所使用的档案工资统一封定在2000年底,同时加发2001年1月至退休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乘以按豫政办〔1995〕7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增发的养老金。
2.2006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退休的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按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办理,且不再加发调节金。
3.2006年7月以后退休的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按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4.2001年1月1日以来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均应按照以上规定重新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享受河南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所需费用从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使用问题
2001年1月1日以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农银发〔1995〕284号、银合发〔1998〕30号文件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2001年1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20%,个人缴费比例2001年1月至6月为5%,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为6%,2003年7月至今为8%。以后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全省统一的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按照豫劳社养老〔2001〕15号文件及我省现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结算问题
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按照豫劳社养老〔2003〕1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执行。
2001年1月1日以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按照本文第三条规定执行,支付按照豫劳社养老〔2006〕47号文确定的统筹项目和本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的其他问题,仍按豫劳社养老〔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