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
关于公布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工资〔2007〕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非全日制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5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执行省一类标准,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执行省二类标准,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
三、我市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