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有关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61号)的规定,现将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优惠对象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我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期限为本文发文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凭《毕业证》享受本通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二、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交有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6项(详见附件1)。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交或按最低标准收取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特别是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6项(详见附件2)。
(三)已经取消或停止收取的收费项目不再列入附表。具体有: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费、房屋所有权证费、房屋他项权证费、特种行业许可证费、特种印刷品准印证费、爆炸物品证书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证书费、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驯养繁殖许可证费、林木采伐许可证费、林木运输证费、酒类专卖许可证费、食盐零售许可证费、烟草专卖许可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经济合同鉴证费、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贷款证工本费、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工本费、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等。
(四)收费主体已不存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列入附表。具体有:代办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费、代办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口头咨询、代办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书面档案查询等。
三、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并在有关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优惠项目。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等规定进行查处。
(二)各区、县级市物价部门,要认真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有关减免收费具体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1.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及标准
一览表
2.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二○○七年一月八日
附件1
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附件2
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