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民政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9]164号  1999年9月10日
    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启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收入水平及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等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提高后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计算代缴社会保险费。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以及1999年7月1日后进入中心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均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按“三三制”实行分级筹集解决,即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自治区筹集解决,地、市、县的国有企业由地、市、县筹集解决。对困难地、市、县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确有困难的,自治区予以适当补助。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区的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各地应在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70%的比例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予以提高。个别地区原发放标准达不到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70%比例的,应先按此比例提高后,再提高30%。对违反自治区规定擅自提高标准的,应予以纠正。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暂按失业保险金提高后的新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     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尚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要在1999年9月底前实施,并按新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提高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资金渠道解决。对困难地、市、县,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一)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1、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级同类人员这次调整标准执行。

文本框: 缴费年限    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1998年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调整,为了重点解决低收入退休人员待遇,适当拉开差距,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以下标准执行:

    15年以下 15年不满20年 20年不满25 25年不满30年 30年不满35年 35年以上 7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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