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
桂人发[1999]82号 1999年8月31日
各地、市、县人事局,区直各单位:
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工资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从机关调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在机关的考核年限可与到事业单位工作后的考核年限合并计算。原在机关获得提前晋升级制工资后调到事业单位的人员,按调入单位同职务、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后,再给予提前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提前晋升工资档次的时间和考核年限亦按同类人员确定。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变动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与提前晋升职务工资同一时间的,可先按原职务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就近斥高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未达到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时间要间隔五年(从1998年1月1日起算起,依次类推)。
四、1993年工改以来,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交增加工资数额的人员,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算起。这部分人员考核年限重新确定后,以前的工资待遇一律不予追补。
五、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适逢地方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其对应地方同类人员的工资档次不含当年正常晋升的工资档次。军队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及考核年限按同级同类人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