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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桂人发[1998]88
号 1998年10月12
日
各地、市、县人事局、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若遇突出问题,请及时向人事厅汇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8]51
号 1998年7月9
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1998年晋升级别工资的,只限于机关部分1993年确定级别后未作变动的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提拔职务晋升级别、达到上一级别套改年限“滚动”亚级、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提前亚级等原因已经变动过级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核年限。重新计算后不到规定年限的,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方可晋升。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考核年限,未到规定考核年限时,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再晋升。
3、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的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其考核年限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
4、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级别的人员,不再晋升级别工资。
三、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自行放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条件和范围,凡以往做法与本《通知》为准。同时,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实施工作平衡进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9]164号 1999年9月10日
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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