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缓刑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的复函
桂人函[1997]107号 1997年3月3日
自治区监察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缓刑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的函》(桂监函[1997]6号)悉。经请求国家人事部答复如下:目前,此类问题只作为个案处理。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期间按其判刑前工资额的60%计发生活费。其他的各种津贴不再另行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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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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