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调整环境卫
桂人发[3997)57号 1997年7月21日
为调动环卫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稳定环卫职工队伍,促进市容环卫事业发展。根据环卫职工工作条件差,环境卫生津贴偏低,近年来物价调整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现行环境卫生津贴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环境卫生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0.6元、O.7元0.8元分别提高到2元、3元、4元。
二、执行环境卫生津贴的范围,仍按原城乡建设部《关于整环卫津贴的通知》([863城劳字第370)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6]67号)规定执行。各工种按下列标准执行;
1.粪便清除、运输、处理人员;垃圾收集、装卸、运输、处理人员;街道情扫保洁人员‘公厕打扫、管理、消毒人员。每人每天津贴费4元。
2.痰盂清洁、污水处理人员;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作业人员;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修理人员街道洒水汽车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公共设施管理、粪便疏通维修人员;市政管理的下水道清理维修人员;园林部门的环卫人员。每人每天津贴费3元。
3、除上述工种外的其他直接接触有害有毒物质人员。每人每天津贴费2元。
三、此项津贴按从事上述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作岗位变动,津贴作相应调整。调离该给予津贴的岗位,津贴即取消。
四、调整津贴后增加的开支,仍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日常经费中解决。
五、调整环境卫生津贴标准时间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