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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纪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规程》的通知
桂人发[1999]100号 1999年12月2日
各地市、县(市、区)人事局、区直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纪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仲裁庭纪律
一、当事人双方必须服仲裁庭指挥,尊重仲裁人员。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尊重事实,陈述、辩论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准诬陷对方,要注意文明礼貌,未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
三、严禁使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不准陈述与本案无关的人和事。
四、参加仲裁的代理人要按委托代理权限参与仲裁活动,未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随意提问和回答问题。
五、旁听人员不准发言和提问,未经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一切通讯用具,如手提电话、传呼机等均不能在庭内使用,应予关闭。
七、严禁鼓掌、起哄、吵闹等干扰仲裁庭秩序的行为,保持肃静;庭内不准吸烟、吃食物和随地吐痰。
八、仲裁庭有权对违反纪律者进行批评或强制其退庭。
九、对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庭审工作的人员,依法追其责任。
人事争议仲裁庭审规程
一、开庭准备
1.仲裁庭应于开庭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参加人。
2.开庭仲裁前,书记员应查明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没有到庭的,书记员应将情况及时报告首席仲裁员,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延期开庭。
3.仲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二、宣布开庭
4.书记员宣布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5.仲裁庭成员入庭,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
6.首席仲裁员核对仲裁参加人。
依次核对申请人及代理人、被申请人及代理人、第三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包括代理人的权限。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情况有质疑吗?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情况有质疑吗/
7.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庭今天开庭审理XXX诉XXX争议一案。
8.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XXX。XXX与XXX组成仲裁庭,XXX担任首席仲裁员,书记员XXX担任记录。
9.首席仲裁员询问仲裁参加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申请人是否申请回避?
仲裁参加人申请回避的,合议庭应宣布休庭。首席仲裁员被申请回避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申请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如果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并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加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
10.首席仲裁员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局面方式申请回避。
(3)当事人对裁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仲裁机构申请复议,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4)当事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不得中途退庭,否则依照规定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仲裁。
(5)当事人必须按时缴纳仲裁费。
(6)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上述有关权利和义务,申请人、被申请人听清楚否?
三、庭审调查
11.首席仲裁员宣布进行庭审调查。
12.申请人简要陈述申请的请求和理由。(有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补充)
13.被申请方对申请方的请求和理由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辩。(有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补充)
14.出示有关书证、物证和宣读鉴定结论等证据。
15.请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定的调查提纲进行)。
16.请被申请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按拟定提纲进行)。
17.请证人到庭。
18.宣读证人应履行的义务:证人的义务是协助仲裁庭调查案件事实,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事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证明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所提供的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19.请证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关键性事实需要庭下重新补充调查或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可以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可当庭通知,也可庭下通知)
20.双方争议的事实查清后,首席仲裁员询问双方有无新的证据。
21.案件的事实清楚后,首席仲裁员宣布调查结束。
四、辩论
22.首席仲裁员宣布辩论开始。
23.申请人及代理人发言。
24.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发言。
25.辩论终结后,首席仲裁员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五、调解
26.首席仲裁员询问仲裁参加人是否愿意调解。愿意进行调解的,可以当庭进行。调解时,先由双方提出调解方案,意见不一致的,仲裁员要讲明政策法规、分清责任,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必要时,可以根据双方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考虑。也可分别征询双方意见,然后进行调解。
27.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由仲裁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评议
28.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休庭评议。评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作出案件处理结果。
29.仲裁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仲裁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名。
七、裁决
30.仲裁庭评议后,由首席仲裁员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决(也可以闭庭后另行裁决),裁决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裁决的结果和理由,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书在结案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八、闭庭
32.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
33.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仲裁庭成员退庭。
34.书记员宣布仲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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