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厅发[1998]63号 1998年7月9日
最近,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突出为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致使退休人员数量大增,加重了国家、社会及企业负担,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下岗人员可以提前退休规定的通知》(厅字[1998]9号)以及全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两个通知、一个会议”的精神,现就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两个通知、一个会议”的精神,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一律不得自行扩大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
二、鉴于当前一些地区、部门(行业)在办理职工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存在着标准不一、鉴定和审批不严、制度和管理混乱等问题,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1998年年底,各地区、各部门暂停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自治区对上述问题加以规范后再行恢复。在此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及劳动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企业和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要切实加强对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规范审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予以清理,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到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进行检查,对“两个通知、一个会议”的精神后仍违反国家规定继续办理提前退休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错误做法和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办理退休审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养老金标准或变相提高待遇标准;除国务院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列入社会统筹的项目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不得擅自增加统筹项目或者提高待遇标准,否则,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五、各级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提高各项措施的透明度,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