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事厅、公安厅、粮食局关于普通中专毕



 

桂人发[1999]32号 1998年11月19日

 

  根据自治区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新突破的决定》(桂发[199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8]32号)的精神,为切实把我区的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做好,确保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现就我区中专毕业生派遣和办理户口、粮食关系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每年的国家计划内应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后,经各地市、县人事部门与学校推荐,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由自治区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分批下达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和调整,签发《广西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学生到就业单位工作,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凭迁入手续(调整改派的中专毕业生还需持自治区公安厅签发的《广西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改派户口迁移通知》)。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自治区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一次性派遣回生源地、市、县政府人事部门,由当地人事部门继续推荐就业,或在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毕业生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他们的户口、粮食关系,迁回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

  二、国家计划内应届中专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在原生源地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当地地、市、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属本地、市内跨县(市)落实接收单位的,还需凭自治区公安厅签发的《广西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改派户口迁移通知》方可办理入户手续。属跨地、市落实接收单位的,报自治区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审批改派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和自治区公安厅签发的《广西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改派户口迁移通知》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入手续。

  三、属国家计划招生没有取得毕业生资格的结业生,由学校将其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四、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单位接收的国家计划内应届中专毕业生,人事有关系、人事档案等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凭自治区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按实际居住地落户;实际居住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按下列规定顺序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入手续。

  1.本地、市、县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可迁入父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跨地、市、县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可投靠亲友落户。

  2.对已在公安派出所设有公共集体户口册的单位,中专毕业生可在该单位办理落户手续。

  3.规模较大,具有合法房地产权的非国有单位接收中专毕业生的,可向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集体户口册,并派专人管理。

  4.凡购买了商品房或经批准自建房的居民,其子女或直系亲属为中专毕业生的,可准予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5.已落实接收单位,不具备以上入户条件的中专毕业生,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的市、县机关审批,可迁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临时集体户口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临时集体户口册在人事部门的户口册中单独立册,毕业生的户口,挂靠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

  五、办理国家计划内应届中专毕业生临时集体户口的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户口,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协助公安、粮食部门做好户口管理工作,毕业生户口粮食关系发生迁移的,要指定专人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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