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教[1998]003号 1998年6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分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8]2号)的精神,为稳步推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制度改革,使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适应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推荐、接收安排工作,并为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提供服务。现对《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使用就业派遣报到证及办理户、粮迁移手续暂行规定》(桂教[1997]01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经学校、各地、市县就业主管部门推荐,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分批下达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调整计划,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下同)派遣毕业生到就业单位工作;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先派遣回家庭所在地,由各高校和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继续推荐,一年内,有单位接收的,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予以重新派遣,换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改派户口迁移通知》,各级公安、粮食部门给予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出和迁入手续;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和有关高校 将其档案、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户口),公安派出所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当地政府推荐就业,或到当地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允许毕业生到各级、各类人才市场跨地区(包括区外)择业,或自谋职业。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到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工作,签订招聘录用合同,凭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按下列规定办理户、粮关系迁入手续。
1.本地、市、县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可迁入父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跨地、市、县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可投靠亲友落户;
2.对已在公安派出所设有公共集体户口册的单位,高校毕业生可在该单位办理落户;
3.规模较大,具有合法房地产权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高校毕业生的,可向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集体户口册,并派专人管理;
4.凡购买了商品房或经批准自建房的居民,其子女或直系亲属为高校毕业生的,可准予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的有关规定,重申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的户口、粮食关系迁移必须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粮食迁移证办理迁出、迁入手续。各地、市、县有关部门不得出台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一致的户、粮迁移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